063:创意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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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与文创产业的挑战与变革
  ■中国出版传媒商报特约撰稿人  张洪波

  前不久,我国台湾台北故宫博物院推出一款以康熙朱批“朕知道了”设计的纸胶带,引起热议和抢购。实际上,该博物院之前就将藏品的照片、图册、音像制品、形象等资源进行了多种商业开发的授权与营销,而这也是台湾文创产业发展的一个明显例证。像“翠玉白菜”、“东坡肉”等图案被广泛授权用于旅游产品、儿童玩具、食品包装、店铺广告等很多领域。同时,我国台湾著名漫画家几米、朱德庸的漫画作品中的形象衍生产品的授权也非常成功,漫画被广泛用于面巾纸、湿纸巾、卫生用品、陶瓷、公仔、广告等,甚至还有楼盘外观设计。

  至于国外,诸如捷克的《鼹鼠的故事》、英国的《托马斯和他的朋友们》等,不仅图书和光盘都让孩子们喜欢,像冰箱贴、玩具、文具、旅游用品、服装等也都深入儿童用品的很多领域。

  而在大陆,虽然我们有曾大热的“蓝猫”系列,有“喜洋洋”系列,但卡通动漫、文创产品的商品化权或者衍生产品的开发明显要逊色很多。在很多国际文创产业博览会上,鲜有大陆同行的身影。我认为,我们不缺故事,但缺少优秀的创作人员、版权经纪人和负责任的行业协会,缺少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行业规则。

  观察

  版权是创意产业发展的基础

  创意产业、是近年来国内外讨论比较热门的一个话题。但在剖析这一现象之前,我们有必要厘清什么是文化创意产业。按照比较通俗的理解,文化创意产业是以创造力为核心的新兴产业,是通过技术、创意和产业化的方式开发、营销知识产权的行业,涵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动漫、音像、传媒、视觉艺术、表演艺术、工艺与设计、雕塑、环境艺术、广告装潢、服装设计、软件和计算机服务等领域。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文化创意产业的称谓和外延也不尽相同,英国是最早提出创意产业并将创意产业概念纳入政府文件的国家,英国、韩国叫创意产业,日本叫内容产业、美国叫版权产业,此外还有文化产业、休闲产业、娱乐产业等称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近年来所倡导的版权产业,也无外乎这些领域。该组织2003年发表的《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调查指南》,按照版权在相关产业中的作用大小,把版权产业分为核心版权产业、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非专业支持产业四类。

  实际上,版权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和外延大致相同,其核心都是版权。版权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基础、源泉和动力,是文化创意产业价值的核心。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品、作品、表演、制品等完全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制品、表演的概念和范畴。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体现了版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维护,反过来,版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维护也使文化创意产业更具有市场价值和传播力。根据国家版权局日前公布的统计调研资料,2010年我国版权产业的增加值占全国GDP的6.57%。可见,版权制度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逐渐上升。

  纵观时下文创产业中的一些知名品牌、作品和项目,都离不开版权的身影,比如图书外文版权售出多家、正在由世界著名导演拍摄电影的图书《狼图腾》,从荷兰引进版权而衍生的电视选秀节目“中国好声音”,售出电视播放权、外文版权的图书《舌尖上的中国》,走进非洲的电视剧《媳妇的美好时代》,以及图书、卡通片、音像制品和衍生产品都曾在大江南北畅销的《蓝猫淘气三千问》等。原来一个不起眼的项目,由于选准了版权这个切入点,从版权交易和版权保护两个重大方面入手,经过相关专业人员的运作、营销,就可能具有很大的市场价值和传播效果。

  在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已经推出了相关政策、措施来推进文化创意产业,但版权制度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过程中还处于初级阶段,它的作用正在被发现、被重视、被发掘,文创产业还将经历一个版权纠纷高发期和逐渐走向规范发展的过程。文创产业发展中遇到的版权问题,需要随着我国版权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社会公众版权意识的逐渐提高,逐渐得到改观。

  案例

  文创产业正经历版权纠纷高发期

  1.

  教材稿酬标准出台将规范教材出版

  陕西省文联副主席、作家李天芳创作有《打碗碗花》、《种一片太阳花》等散文,这些作品被全国各类统编教材长期采用,深受读者喜爱。但不少情况没有征得作者许可和支付稿费,甚至还未署名和进行了修改。为了维护著作权,李天芳将很多出版社告上法庭,并以单篇文章以千字千元的标准甚至更高获赔而被广泛关注。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著作权法》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逐步完善的一个过程,作家作品被选入教材也经历了需要授权并支付报酬、不需要作者授权也不需要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和可以先选用后支付报酬的“法定许可”等三个阶段。每个历史阶段,教材编写单位都应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来妥善处理与作家的版权法律关系。但从近年来愈来愈多的教材侵犯作家著作权案来看,教材编写出版单位的版权意识普遍不强,不清楚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已经将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规划教科书列入法定许可范畴,法律规定是先使用后付酬。很多出版社以国家没有及时出台教科书稿酬标准为由,拒绝支付教材选文稿酬,甚至不给作者署名、随意修改作品名称和内容。

  事实上,国家版权局早在2002年就开始制定《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但由于各种原因,该项规定“胎死腹中”。2008年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成立后,积极向国家版权局等有关部门反映作家的诉求和呼声,并认真参与调研。据最新消息,国家版权局已经征求了国家发改委的意见,《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将很快出台,教材选文付酬没有标准的时代即将结束,广大作者从教材选文获得报酬的时代马上来临。但是,从2001年到这一标准正式出台前的12年间,教材选文稿酬应依照什么标准支付,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出面协调,并切实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2.

  教辅侵权引众怒

  教辅又名教学辅助读物,与教材同步配套,名称多样,是教科书的延伸、拓展和深化,很多出版社为了回避法律所述相关规定,将其列为“同步教学资源”。

  在每年高达数百亿元的教辅出版市场,依法获得作者授权并支付稿费的出版机构屈指可数,很多单位故意将教辅和教材混为一谈,很少主动取得作者授权,作者找上门来往往以极少的稿费了事,或拖来拖去。绝大多数作者也不清楚这类图书需要作者事先授权,更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一方面是很多作者的著作权权利遭到侵犯,另一方面,教辅编写出版单位却赚得盆满钵盈。这又何谈作家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文著协代表会员和很多知名作家向有关教辅侵权出版单位维权,虽然赢得了广大作家的欢迎和认可,却遇到来自对方和有关部门的阻力,维权行动停滞不前。但是,文著协代表的维权的行动不会停止,最近将采取法律行动,可以预见,下半年到明年,向侵权教辅维权的案件会急剧增多。

  针对教辅选文侵权,按照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和北京高院的指导意见,作者可以按照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稿酬标准千字100元的1倍以上、5倍以下向对方主张赔偿,同时要求支付合理的诉讼费用,并可以要求停止发行,赔礼道歉。据了解,国家版权局已经启动对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修订工作,有望于今年下半年颁布新的稿酬指导标准,这将为作者与教辅出版方协商稿酬标准提供指引。这对广大作者和出版社来讲无疑是个好消息。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出版社将教材、教辅制作远程教育课件向在线用户提供,甚至对各类网络用户开放传播,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应该引起注意,避免侵权。

  3.

  我的版权,谁做主?

  在我们的多年观察和研究中发现,在网络时代,很多人意见最大的是收录了各类报刊文章、论文和图书的数据库、网站,他们大都通过一纸版权声明,实行拿来主义,将作者的数字版权甚至所有版权都拿来与各个网站合作。

  因此,为了维护权益,这些作家在行动——王蒙、张抗抗等六作家诉北京在线,这成为中国“网络版权侵权第一案”;逾千硕士博士诉万方数据和清华同方侵犯毕业论文的数字版权;逾千期刊起诉重庆维普;郑成思等七名法学家起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湖南作者魏剑美起诉龙源期刊网……甚至连作家、反盗版形象大使郑渊洁也遭遇侵权,某手机运营商未经其许可,将其作品通过手机收费传播,最后双方达成签有保密条款的和解书。

  到底版权声明是否有效?作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一方面是数据库、网站通过加工这些内容,通过销售数据库获得丰厚利润,另一方面是作者几乎无法从中获得收益。这种现象必须扭转,否则严重影响广大作者尤其是科技工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因此,作者在签合同的时候,要注意相关条款,如是否愿意授权数字版权,如通过哪些方式、载体和媒介传播、具体哪项权利、收益如何等等。另外,报刊社也要搞清两个关系和两个定位。第一,报刊社与作者的法律关系。报刊社是作者的代理人还是受让人?这就需要合同约定,这也关系到报刊社是否有权向第三方授权数字版权的问题。第二,报刊社与网站的法律关系。网站仅仅以有报刊社授权就希望法院免责,那是“一厢情愿”;如果没有作者的合法授权,网站和报刊社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另外,面对实力强大的网站、数据库等机构,作者们需要团结起来,有组织地授权和维权,集体向数字出版行业抗争。

  4.

  传统出版业数字转型尚待时日

  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发布的《2012年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显示,2012年数字出版产业总产值为1935亿元,比2011年的1377亿元增长40%。增长速度之快和增长幅度之大,反映了数字出版产业的繁荣。但是,这样大的产值,与传统出版业有多大干系?《报告》同时显示,2012年,全国共出版图书41.4万种,比2011年增加4.4万种。尽管目前每年数字化的图书总数没有准确的统计数字,但我们可以估计,如果没有传统出版业贡献的内容资源,数字出版产业将会是什么样?我们再来看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地基地每月销售电子书的排行榜,通常传统出版社很难进入前十名,而且在其全年收益中,传统出版社所占比例也被民营机构甩得很远。

  同时,在数字版权上,传统出版业与作家等各方也有诸多纷争和官司,如人民文学出版社曾就贾平凹的《古炉》数字版权与网易闹上法庭,最后不了了之;《新京报》社曾就7706篇文章被侵权起诉浙江在线获胜……这些案子暴露出很多问题:一是传统出版业与作者争夺数字版权越发明显,数字版权归属比较混乱。二是传统出版业内部缺乏科学有效的版权管理制度,与作者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和与数字出版企业签订的数字版权授权合同不规范。三是传统出版业缺乏熟悉数字出版和版权运营的跨界人才。四是传统出版业面对强大的数字出版企业,各自为战,尚没有形成合力,缺乏谈判主动权和定价话语权,数字版权收益低。五是同时面对大量的侵权行为,传统出版社往往难有作为,比如向百度文库、苹果网上应用商店,以及向擅自免费销售电子书的当当网等公司发起的维权行动中,鲜有传统出版社的身影。六是本来应该为产业界奔走呼号的行业协会面对这些问题缺乏有效的动作。

  因此,传统出版业要想在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中获得充分的尊重和应有的地位,还需时日。如果让我来描述传统出版业向数字出版的转型,就好比看鲁迅先生笔下的孔乙己——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展望

  文创产业发展将现四大趋势

  无论是传统出版业、广播电视、音乐影视、软件产业,还是新兴的数字出版产业,凝结智力劳动成果的内容是产业生存和发展的法宝。

  但在出版体制改革过程中,版权资产还没有被整个出版业重视,转企改制往往重视人员身份的变化、体制的变化,而忽略了所出版的书报刊等版权资源的清理、分类、有效的管理、运用和维护。比如在各级各类文创企业沉睡着各种资源,像院团的老剧目,广电系统的老节目,找不到作者的一些书画作品、书稿、图书、文章等等,这些作品都可能还在版权保护期限内,但在过去没有《著作权法》的规范,也与作者和相关权利人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该如何利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发它们的价值?

  对于文创企业的这些版权资源,国家高度重视,在财政部成立了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中央文资办”),负责对中央文化企业资产清查、产权管理、统计评价、指导监督、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等,各地方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

  同时,随着版权资产将成为各类文创企业发展的重要资产的同时,版权资产价值评估和版权质押融资也在逐渐开展,一些影视制作机构开始通过版权的质押而获得银行的资金,解决了所需的资金问题。对此,国家也颁布了《著作权评估指导意见》,加强版权资产的有效管理、运用和维护。从未来看,版权抵押融资,将是文创产业获得较快发展和提升产业市场附加值的重要推进器。同时随着版权资源的有效、科学、规范的运用、管理和维护,文创产业产品和作品的市场附加值将多元化,著作权人的收益也将多元化。这是文创产业发展的一大趋势。除此之外,笔者认为,随着政府加大对文创产业发展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扶持的力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文创产业还将呈现如下趋势。

  其二,将出现跨界、跨地区、多媒体融合的国际化大型出版与传媒集团,中小文创企业将快速涌现,出版界竞争将更加激烈。文创企业的实力、影响力和传播力将更强,并且在走向世界,增强中国文化软实力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其三,随着权利人和公众版权意识的逐渐提高,与新技术有关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将进一步增多,版权纠纷调解机制会有较大发展空间,同时各类作者、权利人将逐渐理性抱团发展,授权和维权将呈集团化。如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集体管理组织的集中授权优势,将有效推动文创产业的良性发展和权利人授权机制的创新。另外,操作逐渐得到规范的文化公司、版权代理中介机构将不断涌现,而且会创造出版权运用较好的文创企业品牌。蓝狮子财经图书、读客图书等文化公司的脱颖而出,就是明显的例证。

  其四,根据海外行业发展的规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音乐影视等行业协会将在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行业发展和国际合作、寻求政府扶持政策、打击侵权盗版等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发挥重要作用。

  不过,版权资产管理、版权制度如何更好地为文创产业服务,使文创产业获得较快发展,还需要经过一个适应期。由于社会环境、法律制度、企业自身建设等因素,这个过程可能还会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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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图书商报创意产业063版权与文创产业的挑战与变革 2013-08-01 2 2013年08月0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