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传媒商报讯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发布。规定共20条,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主要包含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等方面内容。
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充分关注网络直播问题,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刘敏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实务中通常称作品牌自播。如果因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而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规定还强调,“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条款应被认定无效;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应被认定无效。
直播作为一种新业态近两年发展迅猛,此次司法解释中没有作“一刀切”规定,在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同时,注重引导规范健康发展,对图书直播乱象也有警示和启迪作用。(邸 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