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ZK01: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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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建和谐书业
  ■鲍  红

  近两年来,关于教材与教辅的版权关系,成为整个行业关注的热点。目前的教材维权的现状是:一方面教材版权并未得到应有的保护;另一方面教材维权中又存在一些“泛化”倾向。

  早在2003年,国家版权局《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中,也承认教科书具有独立的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侵权;但对于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即不视为侵权。

  应该说,这是比较符合目前国情的一个解释。但多年以来,由于教辅作为公共出版的惯性,加之一般教材社份额较小,更多是配套人教社的教辅,维权得不偿失,也掀不起风浪,而占市场主要份额的人教社并未行动,所以前几年维权并未有实质进展。

  最近,一些出版社(出版公司)比较关注2011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中的一句话:“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教材编写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有人认为它是以往版权局解释的替代,以此界定一切配套教辅均为侵权。为此,总署法规司特意澄清,这句话不是任何解释的替代,它与任何解释无关,只是《著作权法》基本精神的重申。至于侵权的界定,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断。实际操作中,有人有意无意将一些企业的声明和规定当成法律,将企业涉嫌侵权的鉴定当成法律鉴定,也是一种维权“泛化”的现象。

  随着维权事态的不断升级,许多教辅企业惶恐不安,生产销售也受到很大影响。多数企业也认识到,教材版权应当受到一定的尊重,如果界定公平,版税合理,愿意向教材社支付版税,并恢复企业的正常经营。

  因此,建议教材社与教辅机构通过座谈协商解决此事,化干戈为玉帛。在侵权界定与授权版税方面,有这样的建议:第一,以法律为依据尽可能全面细致界定侵权。第二,授权版税方面:反观与我们教材出版改革有近似经历的我国台湾,教辅版权的规范也是随着教材出版的完全开放而逐步完善的,目前其教材授权版税约为正常版税的1/3。综合各种现实情况,人教社目前授权国有出版集团2%~3%的版税,应是相对合理的。

  目前教材教辅的版权纠纷在市场与社会都引起很大的风波,如果能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此事,则有多方良好效果:一是教材机构合理权益得到保证,借维权滋事的企业和机构也失去借口,有利于维护教材社的声誉;二是通过合理授权,获得授权的企业可以正常经营,一些缺乏竞争的小企业必将退出市场,有利于进一步净化教辅市场;三是经过合理授权规范教辅市场,也助于企业形象和整个行业形象的提升。

  泛化维权会加剧市场混乱,而合理维权则可以一箭双雕,解决当前行业最为头痛的教材维权与教辅乱象问题。作为负责任的出版企业,应该在维护自己合理权益的基础上,推动市场的公平与规范,为读者奉献优秀产品,这是社会读者的利益,也是行业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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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辅开拓者壮怀激烈的“使命与责任”
本期导读
中国图书商报专刊MYZK01依法维权建和谐书业 2011-09-20 2 2011年09月2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