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小城镇建设投资由联邦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开发商和建房者共同承担。其中,地方政府发行的市政债券是美国地方城镇化融资的主要工具。按照建设项目有无固定收益,美国的市政债券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责任债券或税收支持债券,该类债券用于没有固定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由各级政府发行,并以发行者的税收作为偿债的保证;另一类是收益债券,主要用于建设机场、收费公路、区域电网、港口等有固定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其偿债资金则主要来源于这些设施有偿使用所带来的收益。
加拿大:区域金融协调
加拿大通过设置财政委员会,协调区域内各城市多样化融资的担保和使用。加拿大城镇建设的投资主体主要有市政府、大型企业、有特许执照的私人公司、公私合营公司以及社区集体。在城镇建设的政府管理方面,加拿大政府在省一级设立了“区域城市财政委员会”。“委员会”对区域内各个市政府的资信能力进行评估,市级政府的融资项目也必须经“委员会”通过。
韩国:以政策法规吸引民间投资
在韩国,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来吸引民间投资,设立国民投资基金,有效地把民间资本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民间资本的利益和地位。同时,韩国中央银行负责向国外统借外债,通过开发银行和商业银行转贷给企业,这些银行将国外借款和国内存款按低利率(7%-8%)贷给基础设施企业,解除民间投资后顾之忧。
日本:以国家信用为担保
从20世纪40年代后期以来,日本以财政投融资支持城镇化建设,通过国家信用方式筹集资金,由财政统一掌握管理,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出资(入股)或融资(贷款方式),将资金投向急需发展的部门、企业或事业。此外,日本政府以“筑巢引凤式”方法,用小量投资为民间资本创造投资条件,吸引民间投资;还以“联合投资式”,由中央政府、地方公共团体和民间企业共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