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我国的网络版权保护工作依然困难重重。比如网络侵权盗版涉及地域广,取证难,证据易灭失、难保留,侵权数量大,侵权危害更严重,隐蔽性强,维权成本高,赔偿低,各地法院对于同类案件的赔偿标准不统一。造成网络维权难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现行法律缺乏操作性,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内容提供商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意识缺失,一味地追求低成本,高利润,高回报,打击力度不够,权利人分散,不“抱团”,缺少“领头羊”。
因此,加强网络版权保护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由于面对从事网络盗版侵权的网络企业,个人或者非专业机构很难实现平等谈判,所以要依靠组织,结成联盟,大力发挥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著作权集体管理在国外已经有二百年的历史,在网络著作权的管理和维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向网络“一揽子”授权会员作品,解决海量作品授权问题;彻底改变单一著作权人面对使用者的不平等和弱势地位,有效推动作品的传播、使用过程中的授权问题;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作品传播效率、速度和广度;极大降低维权成本。文著协代表广大作家与谷歌谈判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第二、调解是解决版权纠纷的最经济、最便捷方式。需要版权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的认可、支持并鼓励非营利组织开展的民间调解。据统计,目前90%以上的版权纠纷都是通过调解结案的。
第三、加大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力度。对于大规模、影响广、危害大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该加大处罚力度,给侵权盗版企业以足够的震慑。如行政管理部门在打击侵权盗版视频分享网站方面的力度就很大,而文字作品资源分享网站尽管影响更坏、更广,但是很少有受到查处的。而且,司法机关对于网络侵权案件的判罚标准不一,50万元的法定赔偿额过低,不足以对侵权人形成惩罚和震慑作用。很多网络侵权盗版案件处理不及时,司法审判应该综合各种因素引入“惩罚”原则。
第四、尽快完善立法。立法部门尽快启动《著作权法》的全面修订工作,才是对人民赋予权力的最好回答。与此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都需要与时俱进,及时修订。在法律中增加延伸集体管理的规定,将网络之间和网络与传统媒体之间的文章转载纳入法定许可。近年来,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北京高院的有关指导意见就走在了立法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前面,有效规范法院的网络著作权纠纷审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