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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加工外宣类法律图书应注意的导向问题
关键词 外宣 法律图书 政治导向

  ○韩泓宇

  中国法治话语体系是中国话语体系和中国叙事体系的重要内容,外宣类法律图书自然肩负起建构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重要使命和任务。涉外法律图书的出版,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加快涉外法治工作布局,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构建中国法治话语体系提供载体和智力支持。

  多年来,外国主体对中国法律和法治真实情况的了解不甚明晰,甚至在很多方面有很深的误解,这与中国法治话语体系不完备,对外宣传不及时、不准确、力度不足有很大关联。

  以涉外法治为选题方向的法律图书大多属于外宣类产品,旨在将国内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输出介绍给全世界,与世界分享中国法制建设的最新成果。外宣类法律图书内容多涉及我国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图书编辑在对外宣类法律图书进行编辑加工时,应时刻对书稿中涉及政治导向的内容保持警惕,做到能够辨析出书稿中不当的英文表述,并作出相应修改。

  外宣类法律图书中涉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相关英文表述极为常见,需要图书编辑在对书稿进行编辑加工时加以注意。

  涉我国港澳地区相关英文表述辨正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正式、完整英文表述为“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正式、完整英文表述为“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其中“澳门”的表述不能使用葡萄牙语“Macau”。

  香港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使用称谓时,不能将“香港”同“中国”并列。在相关英文表述中,不能出现“China-Hong Kong”或“Sino-Hong Kong”。

  中国从未放弃过对香港地区的主权,因此,对此的正确表述是,中国政府对香港地区“恢复行使主权”或“香港回归祖国”,相关英文表述为“China resumed the exercise of sovereignty over Hong Kong”或“Hong Kong’s return to the motherland”。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表述为中国“对香港收回主权”“主权回归”及“主权交接”,相应地,英文不能表述为“reclaim sovereignty over Hong Kong”“return sovereignty over Hong Kong to China”“transfer/handover of sovereignty over Hong Kong from UK to China”。

  涉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英文表述辨正  我国台湾地区的英文表述为“the Taiwan region”,不能用葡萄牙人所用的旧称“Formosa”(福摩萨)。引用历史文献中使用时需要加括注,如Formosa(present-day Taiwan, China)。

  我国台湾地区与祖国大陆为对应概念,其英文表述为“the mainland and Taiwan of China”、“China’s/Chinese mainland and Taiwan region”或“the mainland and Taiwan”。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台湾”与“中国”并列,即不能英文表述为“China and Taiwan”或“Beijing and Taipei”,否则会给国外造成“一中一台”的误读。

  书稿中提到“台湾人(居民)”时,使用“Taiwan residents”或“people in Taiwan”,而不能使用“Taiwan people”或“Taiwanese”等有“人民”内涵的描述。

  针对“台湾问题”,英语表述应为“Taiwan question”,而非“Taiwan issue”。“issue”一词的释义为“a legal question requiring a court’s decision”,“台湾问题”为中国的内政问题,绝不能由国际法院就此事宜作出判决。

  我国台湾(以及香港和澳门)地区在一些国际组织中为独立成员,如世界贸易组织(WTO)、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书稿中在提到这些组织时,其“成员方”应用英文表述为“WTO/APEC members/economies”或“all members of WTO/APEC”,而不能使用“成员国”进行表述,英文不能表述为“WTO/APEC countries”或“WTO/APEC member states”表述。

  外宣类法律图书中偶尔涉及我国民族及其他方面的相关英文表述,需要图书编辑加以留意。

  涉我国民族及其他方面相关英文表述辨正  我国“少数民族”的英文表述为“ethnic groups”或“minority ethnic groups”,而非“minority nationalities”或“minority groups”。“nationality”的释义为“a large group of people having a common origin, language, tradition, and usu. constituting a political entity”,属于国际法上的政治实体,显然我国的少数民族不能如此表述。另外,“minority groups”为美国政治中的用语,翻译为“少数族裔”,我国的少数民族亦不能如此表述。

  我国的省级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区”的英文表述为“Autonomous Region”,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英文表述为“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英文表述为“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此外,“一带一路”倡议的英文表述为“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在书稿中首次出现也可以注明全称,即“the Silk Road Economic Belt and the 21st Century Maritime Silk Road”。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用“Strategy”(战略)表述。

  抗日战争的英文表述为“the War of Resistance Against Japanese Aggression (1931~1945)”,可简称为“the Anti-Japanese War”。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用“the Second Sino-Japanese War”表述,同时应注意,抗日战争的起止年代发生变化,不再是“1937~1945”。

  新型大国关系的英文表述为“a new model/type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major countries”,而非“a new type of relation between great powers”。根据外交部前副部长傅莹的介绍,美国智库习惯用“great powers”表述“大国”的概念,而中国却将“great powers”译为“强国”或“强权”。中国外交部用“major countries”表述“大国”,旨在表明中国不搞强权政治,中美之间不会走大国对抗的老路。

  总之,图书编辑在对外宣类法律图书进行编辑加工时,需要格外留意书稿中涉政治导向内容,绷好“政治关”这根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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