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颁发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其中第34条关于出版增刊中的表述为:“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印数、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批准的,发给一次性增刊许可证。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增刊除刊印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版本纪录外,还须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
一方面,国务院发文“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要求“按期刊出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关于出版增刊又有严格审批程序,这个矛盾怎样处理,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需等具体细则加以解释”。(方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