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华栋(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进入极速发展阶段,以Chat 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井喷式”发展给版权产业和文艺创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加强版权保护已成为人工智能发展进程中非常重要且无法回避的关键命题。
目前,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版权保护存在一些关键问题:一是权利人对其权利内容在人工智能活动中被各种演绎使用过程的控制力未得到充分保障;二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属性模糊,缺少切实可行的界定标准;三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标识义务落实不到位;四是人工智能活动未经授权使用自然人人格特征的情况多有存在;五是人工智能容易生成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影响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工作。
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完善相关立法,明确人工智能领域版权保护的原则性问题。首先,由《著作权法》相关配套条例明确: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或预训练过程中使用受著作权及其相关权保护的内容,不宜将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或预训练活动纳入著作权合理使用范畴。其次,通过《著作权法》相关配套条例释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其一,宜明确规定,仅由人工智能生成而不具有人类创造性参与的内容不应受著作权或相关权保护;其二,宜列明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保护的标准。再次,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人工智能开发者负有公示版权内容使用的记录标识义务,保障版权内容使用可追溯,并明确不履行与不充分履行的法律责任、主管单位及处理程序。
充分发挥行业政策、国标、行标等“软法”的作用,提升人工智能领域版权保护工作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鼓励相关科研院所、专业机构按人工智能规划方针要求,广泛征求意见,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版权保护相关标准的研究与细化,选择制定良好的国标、行标等纳入或转化为规范性文件,发挥指导性甚至强制性作用。
建立人工智能开发者与权利人组织良性对话机制,推动国家权威机构监管的正版语料数据库建设。以尊重和保护权利人权益、畅通产业获得授权的通道并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的,鼓励建立版权内容合法流通机制,推动高质量、多元化正版授权数据库建设。
加快落实人工智能领域版权保护多方主体责任,构建行政主管部门、人民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多主体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体系。加快版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作协、文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组建利益共同体,建立规范的人工智能授权链条、付酬标准和版权纠纷溯源治理与调处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落实人工智能开发者内部版权合规建设要求;加大对人工智能开发者的版权执法检查与版权保护安全评估监管力度;鼓励权利人、使用者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版权保护不到位的人工智能服务,网信办、版权局等主管部门切实提高处理效率;研究明确互联网平台内容管理义务,推动各平台打击非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追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切实推动多方主体共建充分尊重和保护版权的网络清朗空间,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