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胜男(全国政协委员、温州大学人文学院研究员)
近年来,不尊重甚至侵犯编剧署名权的情况屡有发生,而编剧的维权之路却举步维艰。影视作品在宣发时往往注重突出导演和演员,很少提及编剧。更有一些制片方以各种名目为未参加过编剧创作的人署名编剧,严重侵害编剧的署名权。
究其原因,从制片方到发行方都缺乏对编剧的基本尊重与重视,版权意识不强,违法成本过低,主管部门缺乏必要引导与监管。这种现状不仅损害了编剧个人权益,也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署名权是编剧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而剧本作为一剧之本,是影视剧创作的灵魂与根基,作为剧本的创作者,编剧理应受到尊重。
尊重和保护原创是世界知识产权高举的旗帜。万物得其本而生,编剧是剧本的原创者,《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将编剧的署名权排在导演、摄影、作曲、作词的前边,编剧署名的次序是依据创作规律而立法的。文学原创和剧本是影视之母,但现在网站平台及媒介宣传电影电视剧,基本不宣传编剧,去编剧化已成恶习。纵观全球,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赋予了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也规定了作者享有署名权等精神权利。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作为一项世界各国通例,尊重和保护编剧署名权不仅是我国开展国际文化合作与交流的基本要求,也是与国际法律和规范互相尊重的体现。
新时代要出新作品,原创是建设现代化文化强国的核心力量,请以法律的名义,保护原创,尊重编剧。为此,提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编剧署名权的保护。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当前我国法律仅规定了作者享有署名权,但对如何合理署名则没有具体规定,这导致实践中对于署名方式不当是否构成对署名权的侵犯没有定论。建议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对于作者的署名应显著、应足以表明作者身份等具体要求,避免实践中法律适用不明的情况。
二是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对影视制作机构、播出平台等的引导和监督,鼓励其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在影视作品发布前对署名问题进行审核,在署名方式和署名排序上做到尊重并保护编剧署名权。
三是加大侵权惩处力度。建议主管部门完善监督惩处机制,对于多次故意侵权的公司及权益人采取罚款、警示、禁业等相关措施,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