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快播公司、百度公司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快播公司和百度公司所运营的播放器软件,直接向公众提供定向搜索、定向链接到大量盗版网站,具有一定主观过错,已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国家版权局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分别对快播公司和百度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江苏扬州“动漫屋”网站侵犯动漫作品著作权案 该网站由浙江省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创办经营,网站存放数据库的服务器托管于江苏省扬州市,存储了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漫画作品。扬州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根据《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浙江省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漫画作品、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3.浙江杭州“爆米花”网站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爆米花”网站由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创办,其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擅自上传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供其会员在线观看和下载,其中包括国际唱片业协会投诉的《岁月无声》等52部影视作品及《谢谢你给的温柔》等10部音乐视频作品。浙江省版权局根据《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浙江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警告、责令删除侵权影视作品、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4.湖南长沙好乐迪音乐娱乐广场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案 该单位曲库存有音乐音像作品6.5万余首,其中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的音乐音像作品近5000首。利用它们,2012~2013年间,该单位非法经营额达71571元。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长沙好乐迪音乐娱乐广场作出责令删除侵权作品、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5.山东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案 该公司未经授权,使用21套盗版办公及绘图软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山东即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8841万元的行政处罚。
6.安徽滕某某等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 滕某某、陈某等人未经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许可,于2011年3月至2012年7月间非法经营《热血传奇》游戏,开设游戏私服牟利,累计非法经营收入294万余元。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等相关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陈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其他五人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4万元至15万元不等。
7.上海朱某某等人销售盗版教材案 自2011年起,朱某某、游某某、喻某等人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组建了统一供货、统一进价、统一市场销售价格的销售非法复制的注册会计师、注册金融分析师教材的联盟。截至案发,该团伙共计销售盗版教材2万余册,涉案总值逾人民币2亿元,违法所得共计135万元。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等相关规定,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喻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他17人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8.江苏南京“6·04”销售侵权盗版光盘案 该案现场查获涉嫌侵权盗版光盘50余万张,淫秽光盘10余万张。在五省十余市县捣毁跨省制售窝点4处,查封18条制造、刻录、印刷生产线,扣押20台大型刻录机,抓获犯罪嫌疑人23名,侵权盗版案值高达1500余万元,非法生产线案值3000余万元,总涉案金额约5000余万元。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等相关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缓刑,罚金人民币1万元。
9.山东济南李某某等印刷发行盗版图书系列案 该案包括5人盗印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及中国计划出版社图书案等3起案件,涉案盗版图书数量分别为30余万册、23余万册、8万余册。山东章丘市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等相关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相关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缓刑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至1万元不等,分别没收所有盗印图书及涉案设备。
10.天津冯某某等印刷发行盗版图书案 该案查获盗版图书2万余册,非法出版物7万余册,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等相关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梁某和冯某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李平 郭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