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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美国司法与媒体如何建构良性关系
《公开与公平的博弈:美国最高法院如何平衡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赵刚著/法律出版社2012年3月版/45.00元
  ○罗 斌(法学博士)

  2003年我在写一篇关于两大法系媒体与司法关系比较的文章时,其内容涉及到美国司法与传媒关系的走向。恰巧,刚刚从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毕业、分到同单位工作的赵刚同事正在参与翻译美国著名传媒法学者唐·R·彭伯的《大众传媒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得知我正研究相关问题,便向我无私提供了美国一些很新的资料。

  浏览过该书收集的29个案例,我的第一感觉就是,这是一本极具文献价值的作品,当然,从作者对案例的分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如何处理新闻报道影响单个陪审员、新闻报道影响整个陪审团、法庭限制审前新闻报道、法庭限制审理中新闻报道、媒体报道刑事诉讼权利及电视庭审拍摄6种问题),也可以看出其对相关问题研究的造诣。

  长期从事传媒与司法关系的研究者都知道,大陆法系在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由法官对证据进行自由心证,而其主流观点认为,作为应该能够解决社会矛盾、平衡当事人利益的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不应该受到包括新闻报道在内的各种“干扰”。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处理司法与传媒关系、尤其是新闻报道的自由问题上,则面临着比较大的考验,关键原因之一是其诉讼制度采陪审制(其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比民事诉讼更普及),由陪审员对事实进行认定(虽然法官会对陪审员认定事实进行一定法律指导),而由于法律知识欠缺的原因,陪审员易于受到新闻报道的影响,从而影响到对证据的采纳和事实的认定—。也正因如此,美国法院在处理新闻报道自由与司法公正问题上,有更多的经验——但这只是本书极具文献价值的表层原因,深层原因则在于:该书比较翔实地整理了重要案件的审理过程,尤其是每名大法官赞同判决结果的理由和异议理由,正如本书作者赵刚所言,目前我国对美国相关判例的研究基本上处于“观点大致明白”的阶段,而作为研究者,“终究觉得这种寻章摘句式的论述浮光掠影,浅尝辄止,还想了解得全面一些、透彻一些、深入一些”。因为正如法学学者经常说的,“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个案件,细节决定裁判结果”。从这个角度而言,该书为相关研究提供了极大便利,称得上是扎实的基础性研究。

  浏览该书收集的美国案例,不由不联想起我国司法与传媒的关系。据有关统计:在新闻诽谤诉讼中,中国新闻媒体的平均败诉率为60%以上;而据美国爱荷华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和美国“诽谤应诉资源中心”多年的研究结论:美国新闻诽谤诉讼中,新闻媒体遭遇新闻诽谤诉讼时的败诉率为9%,胜诉率为91%。当然,我国法律制度、诉讼制度与美国有很大不同,比如我国人民法院无权根据宪法进行裁判,也即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与公民监督权不能在诉讼中被引用,这样,在新闻诽谤等诉讼中,媒体在民商事等其他实体法律中的“回旋余地”很小,高企的败诉率也就不足为奇了。

  严格地说,新闻媒体在新闻侵权诉讼中高企的败诉率并非法院主观原因而致,构建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关系,还需要法律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的改革完善。作为已经积累了丰富经验的美国,其相关判例无疑是一个重要参考;而且,媒体与司法的关系还涉及到诸如媒体、记者的拒证权,法官在新闻诽谤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如证明责任分配)等其他方面,所以,笔者也相信并期待着有很深积累的赵刚更多、更系统的相关作品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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